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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临时调整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自贸试验区11件行政法规、2件国务院文件和2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行了临时调整。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行政法规的调整和2016年的法律修订,构成了共同推进自贸区改革的制度体系。这不仅将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确保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也为新负面清单的修订奠定基础。
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本次临时调整共16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两个国务院文件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等11项行政法规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国际商报》采访时表示,这一调整是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给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要求的具体体现。《决定》从行政法规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与2016年9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决定》等四部法律一起,构成了共同推进自贸区改革的立法体制。
在调整目录中,记者发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投资准入进一步放宽,调整的领域涉及船舶、包装装潢印刷、航空/运输、通用飞机维修、娱乐、培训、出境旅游、直销、城市轨道交通、银行等。此外,调整力度更大,许多领域原有的登记制度、先决条件和管理制度暂时中止,一些领域放宽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从这次调整来看,既有铺路又有探索之路."白明表示,16项调整的内容看似零散,但它们不仅呼应了对外开放中市场预期较高的问题,放宽了市场准入,为进一步开放铺平了道路,而且还扩大了航运领域的开放,航运空,探索了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途径。“在铺路的同时探索道路也是酝酿新的负面清单的过程,而新的负面清单会更有意思。”白明说。
共同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自第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中国进行了四年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制度探索和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市场仍有开放的预期,人们经常提到“不解渴”的问题。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名研究人员告诉《国际商报》,“不解渴”现象是由于政策、法规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限制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法律法规的调整可以增强改革的协同效应,使改革更加适应市场需求。
根据《决定》,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此次调整对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白明表示,以此次政策法规调整为契机,下一步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贸易港探索相结合,在硬件和软件上下功夫:从硬件上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扩大,推动第四批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实验区;给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的软件改革自主权,进一步提高测试水平,加快与国际高标准接轨,加快成熟经验的推广和复制,将成熟的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形成更加系统的成果,构建开放的经济体系。
标题:政策协同为自贸试验区开放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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