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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现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导向、以自治为核心的差别化治理,农村发展才有自治,广大村民才能成为农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村庄是最基本的治理单位,它不仅是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来源,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乡村治理的质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反映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振兴农村的战略,要求“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实现“三个治理”的有机结合,这是我国新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重大理论创新。
以法治为保障实现有序乡村治理。法治是国家意志和自上而下“硬治理”的体现。乡村治理必然要求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规范所有乡村主体的行为。无论是德治还是自治,都必须受到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从根本上引导和保障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诚信,从而确保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
因此,有必要将乡村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使尊重法律、相信法律、尊重司法成为基本取向;依法严格规范农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依法行事;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法律服务平台,促进农村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
以德治为指导,乡村治理有灵魂。以伦理规范为基础的德治是一种民意与修养相结合的“软治理”。习俗,世界大事,寻求治理的方式,不要先于积极的习俗。伦理是引导社会风气、凝聚人心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是乡村治理的灵魂。无论是法治还是自治,都必须以德治来体现和引导,才能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治理中存在的法律手段太硬、说服教育太软、行政手段太难等问题。
因此,可以把以德治国作为净化农村社会风气的根本方针,突出村规民约的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文明户”等文明创建和评比活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激发农村传统文化的活力,不断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以清正廉洁的舆论导向促进自我教育,形成良好的乡村民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农村文明的主旋律。
以自治为核心,实现强有力的乡村治理。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支持基层村民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直接体现。让村民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核心,这是由以人为本的根本政治立场决定的。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必须通过自治来实现和促进。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农村社会不断从封闭走向开放,单一的治理手段无疑难以应对分化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有效的农村自治必然要求尊重各地村民的客观条件和意愿,以自上而下构建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探索以德治为先导、自治为核心的差异化治理,使农村发展能够有自主性,使广大村民成为农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作者是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城乡一体化智库团队首席专家、研究员,《中国农村发现》主编)
人民日报(2018年3月2日05版)
标题:新论:以“三治”完善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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