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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配送服务”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进项税额抵扣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表”附件1。

三、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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