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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1月3日电(记者刘家华)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社会福利厅了解到,自2018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费率调控降低工伤发生率,进一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等因素,核定该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每两个自然年核定一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广西用人单位的负担。《办法》规定,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降的“奖励”,最高可降至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雇主将受到浮动工伤保险费率的“惩罚”,该费率可高达行业费率的150%。
《人民日报》(2018年1月4日,第16版)
标题: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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