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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7]210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政府,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共中央直属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的规范、高效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集成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同建设、政府从社会购买或者需要政府运营维护、用于支持政府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处理政府信息的外围设备等商品和服务。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款所称政府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CPPCC、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的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确定政府信息系统的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预算审批期间批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采购。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要求应科学、合理、清晰、详细,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预算金额、资金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等级保护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和拟实施的绩效验收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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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集团标准。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政府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购买者与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信息系统集成和共享的要求,符合政府信息共享标准体系,并保证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要求应与现有系统功能相协调,以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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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应反映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要求,促进原始、机器可读和社会可重用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进政府服务平台的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原则上,不包含国家机密并为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府信息系统应采用云计算模式构建。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要求应包括支持互联网协议版本6 (ipv6)的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采购需要应贯彻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护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九条政府信息系统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采购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如果政府信息系统采购商品,价格得分应占总分的30%;对于购买服务,价格得分应占总分的10%。如果无法确定项目是否属于货物或服务,采购方应根据有利于实施采购项目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采购人应指定熟悉情况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咨询小组,并参与政府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十一条在政府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咨询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行合同的,应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咨询小组应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或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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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府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计划。验收计划应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施、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信息系统共享、维护服务以及其他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政府信息系统质量保证计划,监督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和服务质量,形成项目整改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和论证。质量保证应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具有多个服务期的政府信息系统可以根据每个服务期的工作目标分阶段验收。服务公众的政府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反馈作为接受的重要参考。政府信息系统购买者与实际用户或受益者分离的,绩效验收应当征求实际用户或受益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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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政府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在年度预算能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为期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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