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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的股权管理正在进一步加强,非法持有不会有任何隐瞒。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渗透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股权托管方式,规定新三板上市和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合格的股权托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章节,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除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一些分析师告诉《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记者,托管是监管的一个强有力的起点,托管机构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实现渗透监管。《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打击商业银行持股混乱现象,也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后实现股份集中托管提供了依据。
让托管成为
监督的第二只眼睛
规范银行股权管理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几年,银行股权混乱,如用保险基金安抚银行股、隐瞒股权、代表保险基金持有股权、套牢股权层等,暴露了银行股权管理中的诸多制度漏洞。
201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以大股东为重点,防止大股东滥用职权、向银行支付或向银行支付等。,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
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股权托管,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存在股权“正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
本办法的颁布旨在充分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
从某种意义上说,托管业务是金融监管的“第二只眼睛”,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管和监控银行股权的规范化。《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合格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者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重要的是,托管机构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或报告,并能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活动。
此外,银监会将建立托管人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有权责令商业银行更换托管人。
股东权益管理
成为银行业混乱的焦点
《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的规定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许多非上市银行的股权管理有较大影响。这些银行也是之前暴露银行股权混乱的银行类型。《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股东名册、股东信息、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相关信息。
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三板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对于非上市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于公司自治。近年来,由于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一些银行经历了一些股权混乱。因此,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银监会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其股份委托给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股权和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在经历了2017年和2018年银行业保险业连续两年治理市场混乱的专项行动后,为巩固以往整顿工作成果,防止市场混乱反弹,今年5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治理整顿》。《关于推进混沌成果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银行业的公司治理是治理混沌的重点,股东权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与大银行或上市银行相比,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较弱。虽然许多区域性中小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也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相似而不相似”的问题多年来依然突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银行公司治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管理层实际上控制了银行,做出了损害公共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次,中小股东无序越位,行为鲁莽,随意干扰银行正常运作。
许多分析师认为,股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根源,健康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要改善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应从股权入手。
标题: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落地 违规代持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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