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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国家商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2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非法集资的“违法性”、主观故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涉及的下属单位的处理、犯罪数额等认定依据问题。
去年,超过1万起非法集资案件被立案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涉案金额不断上升;覆盖范围广;不同的技术具有欺骗性。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1万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同比增长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增长115%,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频发,2018年平均案件价值超过2800万元,同比增长76%。
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实施。《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违法”的依据,办案机关应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认定“违法”;同时,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认定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专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的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姜永义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集资者,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大多数情况是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因此要挽回损失极其困难。实践中最大的困难是收回所涉及的财产和处置资产。
鉴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下属单位数量众多,层次复杂,刑事责任难以追究,《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对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和母公司)和下级单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内的相关单位的主体资格、级别、关系、地位、作用和资金流向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从亲友等特定对象处吸收的资金和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形,即从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处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集资参与者收回本金或获得收益后的重复投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酌情作为量刑情节。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两高”和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意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姜昆介绍,《意见》主要回应和规定了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与2014年《意见》相比,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与司法实践的联系更加紧密,更适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澄清黄金互助创新和非法集资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因非法集资和自建资金池而被立案调查。那么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犯罪呢?
坤杰认为,他们之间的主要界限在于他们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违法性”特征。此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也有明确规定。p2p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直接借贷。一方提供信息交互、匹配、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信息中介范围以外的活动,如自筹资金、变相自筹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利、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如果违反禁令,其行为将是“非法的”,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解杰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类涉网金融犯罪时,坚持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的统一,努力实现精确打击与有效保护。
针对检察机关处理涉网金融犯罪在起诉范围、证据审查和运用、跨地区案件处理协调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项调查,进行了集中调研和分析,印发了《办理涉网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指导检察机关办案。
编辑易启江
标题:去年非法集资案件立案1万余起 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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