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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实施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目的是不断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了公平披露的原则,同时明确了自愿披露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二是完善中期报告项目。新《证券法》对中期报告项目进行了改进,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中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利分配和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纳入中期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的临时披露,明确披露要求。第三,进一步强调董事、监事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披露定期报告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作义务。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指定媒体、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报表、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同时借鉴了科技局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配合注册系统完善了发行文件的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解决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关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是督促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让投资者看到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中期报告要求,强化了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落实了新《证券法》的要求。新《证券法》的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一章,突出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完善了信息披露的原则、披露事项、赔偿责任等。,并大大增加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众咨询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和实施相关程序,并尽快发布。
标题: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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