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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电-大庆银保分局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印青保险监管处罚决定[2020]13号)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行的搬迁未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大庆银保监分局对永诚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永成银保监分局表示,永成银保监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的原文:
大庆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尹青保监费决字[2020]13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行)
标题:永诚保险大庆迁址未经监管部门核准 被银保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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