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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要求(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拓展了空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丰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强化了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了保荐经纪人的监管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上市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目标、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权来源、条件、必要内容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规定了绩效考核指标、阶段性行使权利、信息披露和实施程序。其中,股权激励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权来源主要是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馈赠。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权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照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委托管理型应作为金融产品进行备案,持股时间应超过12个月,而自我管理型应至少在36个月内进行闭环操作。两种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都被视为一个股东,不需要被渗透或恢复。《补充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
《监管指引》发布实施时,新三届董事会的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如果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应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进行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继续实施。
标题: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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