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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顾客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的是1983年国际顾客联盟组织明确,扩大顾客权益保护的推广,受到全球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顾客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3.15国际顾客权益日到来时,一群包头法院依法发表了维护顾客权益的典型例子,以期为广大顾客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参考。
样品1
洗澡场所跌倒受伤事件
基本事件
年10月12日,住在包头市昆都仑的退休职工吴某和家人一起在青山区的某洗浴中心洗澡吃饭。 吃饭过程中,吴某站起来给同排的孩子让座,但由于吃饭服务区的楼梯比较高,吴某从吃饭区的楼梯上摔倒受伤了。 同行的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吴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年1月,吴某向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青山区某洗澡中心,被告洗澡中心作为饮食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使原告受到人身伤害,让洗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结果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青山区某洗浴中心不反复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
法官的辩解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事件中原告吴进入被告地点的费用,被告必须履行相应的保护、观察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舒适的费用环境。 由于被告经营管理者的过失,客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范例2
房屋辅助设施违约事件
基本事件
原告马某和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于年8月8日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承诺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的一套公寓,合同第9条约定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上水运行时间为年6月22日 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各项必须每天以商品房货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并且,在该条约定后,特别表示“辅助设施的最终运行时间以市政管网的连接时间为准”。 马某支付房费领了房后,发现住宅的上水和暖气没有正常采用,和房地产企业协商也没有结果,所以把原来告诉了法院。
判决的结果
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支付原告马坚上水实际损失300元和从年9月25日开始到上水不能正常采用之日的违约金,按房屋货款1天万分之一计算。 支付原告马坚供暖不能运行的实际损失1657.93元,以及从年1月14日开始到供暖正常采用日为止的违约金,按房屋货款的1天万分之一计算。 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的辩解
这件事争论的焦点是涉案房屋的上水和暖气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运行,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正含义,说明文案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已经履行了根据合同交付购买费用的义务,被告必须履行根据合同为房屋连接辅助管网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确定附属设施的上水和暖气的运行时间和违约责任的负担,但之后明确表示“最终运行时间取决于市政管网的连接时间”。 上水和暖气是房屋采用所需的辅助设施,房屋连接辅助管网的义务是被告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适用合同约定的“最终运行时间基于市政管网的连接时间”,则客户将房屋辅助设施 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已经构成违约,必须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样品3
五谷液假酒事件
基本事件
年12月6日,原告张某在达茂旗百灵庙镇的一家酒专卖店购买了52°。 五粮液酒一瓶( 6瓶),每瓶890元,共计支付5340元。 被告开了一张收据,写明了这种酒的生产日期是年10月18日,号码是8538938。 12月8日,原告将酒送到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别真伪,确认四川省宜宾五谷液集团有限企业发行了《鉴定说明书》,称“此酒是侵犯五谷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解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达茂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某酒专卖店赔偿原告张某13000元,这笔钱当天一次也不重复支付。 案件受益费为1269元,减半领取634元(原告事先提交),由原告张某承担。
法官的辩解
本案某酒专卖店卖给张某的五粮液酒是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大致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种烟酒茶行向张某出售假五粮液企业品牌的酒,是假冒真正的欺诈客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必须在商品货款的三倍范围内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
样品4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
基本事件
年8月25日,原告崔某向被告所在的4s店购车,销售员介绍原告有二手s6车辆,行驶距离7000多公里,车况良好。 原告崔姓先后向4s店支付了订金100元、首付及代理费用等,原告以贷款形式支付了剩余车款,签订了相应的“车辆买卖合同”,办理了通过手续。 被告把这辆车交给原告崔某,质量保证手册和车一起交付。 年9月10日,崔某看质量保证手册时发现,该车辆已经保养了两次,保养距离数为11219公里。 原告与被告谈判,并向包头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向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诉。
判决的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取消原告崔某和被告于年8月2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原告崔姓车购买费用70000元、保险费4616.68元、抵押费1100元、手续费2680元、订金100元共计78496.68元,原告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汽车给被告 被告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原告崔某70000元。 判决后,双方都要求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辩解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纠纷车辆时没有全面通知上诉人该车辆的实际报告,在知道车辆的钟表显示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广告推广,故意隐瞒实际情况。 上诉人被误解,购买了纠纷车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必须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被告支付购买争议车辆的车款的3倍金额的赔偿。 根据审判,被告在销售纠纷车辆时将该车的基本情况——发货日期、来源、售价等通知原告,将质量保证手册与车一起交付,原告也购买二手车,结合该车的售价等因素,被告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倍的购车费用的赔偿也是合适的。 在这里,如果很多客户在日常生活中花费大量费用,则需要详细了解购买的商品、收到的服务。 便宜点,不要损害自己的权益。
注意。
1 .客户权利的自我保护
1
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测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知识的权利、人格为主
2
别忘了要收据。 发票不仅是购物证明,也是顾客维权的基本证据。 因此,别忘了客户在购物时索取数千万张账单,妥善保管。 除此之外,还必须保管保证书、信誉卡、产品采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警告标识等证明书,以备急用。
3
把维权时限记在心里。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时间规定如下: (1)“7日”规定。 产品在销售后7天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二)“十五日”的规定。 产品自销售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客户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 (三)“三包比较有效期”的规定。 三包比较有效期自开具收据之日起计算。 国家发布的实施前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三包比较有效,整机分别为半年到一年,主要零部件为1到3年。 三包比较有效期要扣除修理所需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比较有效期要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30天”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必须保证修理后的产品正常采用30天以上。 生产者必须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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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维权途径。 《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确定规定,客户和经营者发生客户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要求客户协会调解(三)诉诸相关行政部门(四)根据与经营者的仲裁协议要求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还需要注意和掌握诉讼的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期限为一年。 产品因有缺陷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期限为两年。 据此,客户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定要迅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否则,有理也输了官司。
2 .使用争议处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顾客和经营者发生顾客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
和经营者协商和解
2
委托客户协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的仲裁协议要求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3 .客户投诉提供资料
1
申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
被投诉人的公司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
接受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日期、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
证明书(发票、保证证明书等复印件)和相关说明资料。
最后一次
我希望大家都有一对慧眼。
享受昂贵的乐趣。
编辑:孟佳乐
审核:肖强王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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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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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国际顾客权益保护日】的例子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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