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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有变化 《民法典》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达。 另外,必须在为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提供指导和协助的组织中增加居民委员会。 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几个事项可能会改变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几个事项。 民法对其中的第2项进行了变更,将制定和修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章变更为管理规章。 增加了“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利用共享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的条文。 这一部分变化较大的是业主共同决定一些事项的投票方法和要求。 根据法典,业主要共同决定几个事项,专有部分的面积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必须参加投票。 决定前项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几个事项,必须是投票专用部分面积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并得到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决定前项的其他几个事项,必须是投票专用部分面积的过半数业主,投票人数的过半数业主同意。 小区维修资金的采用有新的规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享。 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享部分的修理、更新、改造。 保养资金的筹措、录用情况必须公布 另外,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修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采用修理资金的表现。 资料来源:长春经开检察院供述:法制大队刘峰原标题:《【高警法苑】《民法》系列解读( 12 )新物权法的产生对我们家生活有什么影响(总第12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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