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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2月5日,瞿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定数量以上的产品,超市送给瞿女士一款价值近100元的洗面奶作为礼物。没想到瞿女士用了礼物后面部过敏。经诊断,医院认定是礼品引起的,治疗费用为645元。瞿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商家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拒绝向消费者付款。瞿女士就此事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
[结果]经调查,牡丹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超市会在消费者购物后以500元的价格给消费者两瓶洗面奶和护肤霜。但是超市不能提供像洗面奶这样的礼物来源。因此,工作人员认定企业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向商户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商户同意赔偿瞿女士全部治疗费用645元,并立即停止对外供货。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励或者礼品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对奖励和礼品负责。或奖励、礼品服务,如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坏。经营者在开展活动或促销活动时,对依法提供给消费者的礼品也应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因为是礼品而免除责任。(案件提供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标题:赠品致人身伤害依法赔偿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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