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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政)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据了解,此次修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完善对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完善综合收入基本成本扣除标准,设立特殊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部分劳动收入的综合征税,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按月或分项计算。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不再保留“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根据具体情况纳入综合收入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单独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税率结构优化调整方面,综合所得税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档次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来说:扩大3%、10%和20%的低税率水平,将3%的税率水平提高一倍,并将部分现行税率从10%下调至3%;大幅扩大10%的税率,现行税率为20%,并将部分收入的税率由现行税率的25%降低到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20%;因此,25%的税率将被降低,30%、35%和45%的税率将保持不变。经营所得税率以个体工商户当期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5%~35%的五级税率不变,各等级税率档次适当调整,最高等级税率档次下限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提高综合收益基本成本扣除标准方面,草案将综合收益基本成本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该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照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的调整,已获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的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增加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同时,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即在华居住时间,从目前的一年调整为183天。草案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标题: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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