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工业化的深入和环境执法的加强,危险废物的产生和识别也急剧增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而“资源化”原则是其核心环节。通过点对点利用、降解利用、循环利用和净化再生等综合利用方法,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利用率,实现绿色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笔者结合监督、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日常实践,发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并对此进行了思考。本文试图对它们进行梳理。

综合利用产物是产品还是废物?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的突出困难是什么?

首先,综合利用产品的定性分析存在制度障碍。

在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何判断产品和废弃物的问题。

一方面,《危险废物鉴别通则》(gb5085.7)中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判断原则明确规定,具有毒性、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大多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的产品应首先明确其属性属于产品还是废物,但这一判断职能不在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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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最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规定,综合利用的产品符合国家或地方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且产品中的有毒成分不高于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毒成分。这进一步增加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合规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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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产品标准体系是根据正常的原料生产过程确定的,并不涵盖含有各种杂质的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际情况是废物综合利用的可行性(经济、技术和环境)需要由生态环境系统来判断,而质检部门没有及时发布相关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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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缺乏标准支持,最终导致大多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许可证审批不符合规定。这样,不仅可再生资源将被浪费,而且数百万吨的危险废物将不会被处置,这将带来无法估量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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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综合利用后产品的去向难以控制。

一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只考虑产品是否能满足相关性能要求,而没有分析产品最终使用的环境风险,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也没有控制措施,因此所谓的产品生产时不时会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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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用废溶剂制造燃料油,只注重热值,而忽略了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废酸作为废水处理剂,容易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水中重金属超标;使用含农药中间体或医药中间体的工业盐作为道路融雪剂,容易导致水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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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次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产生大量。

大多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侧重于有价值的物质。在利用过程中,入口分析能力不足,前端有害物质控制不严格,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最终产生大量二次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难以实施安全处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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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一些污泥利用企业中,经过提取有价值的金属元素如镍、锰等。大量的尾矿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一些地区的行政权力薄弱。

由于部分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严,甚至出现错误评价和漏评价的情况,很难知道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产品是产品还是废物,定性分析不准确,污染防治要求不严格,给后续的许可审批带来很大困难。此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许可证技术审查力度不够,一些综合利用许可证不严格,如个别地区发放工业污泥制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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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安全监管存在责任风险。

一些行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甚至需要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投产。例如,江苏省大多数废溶剂回收单位都获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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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长期以来,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一直处于模糊的监管地带。近年来,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他相关部门总是将安全生产的责任推卸给生态环境部门,并追究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种做法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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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和执法层面提出对策,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利用效率

针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存在的客观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执法、监管等方面突破现状,有效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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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研究。

积极研究制定相关行业管理准入条件,严格审批许可,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具体而言,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可以分行业发布,对于实际废物产生量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常见项目,如废酸、废矿物油、废溶剂等,可以发布地方规范性文件,以进行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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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研究并发布一个否定列表。对于一些常见的危险废物,如配制油漆稀释剂、燃料油、净水剂、防水涂料、建筑材料等。,其综合利用产品严禁进入药品等食物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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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开展试点研究,制定危险废物产品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积极比较《固体废物鉴别通则》的相关要求。

二是加强危险废物利用行业的全过程监管。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是全过程的监管,涵盖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管理和执法。

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加强标准源头控制,严格禁止危险废物以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在许可审批阶段,在综合利用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审核,同时要明确准入验收标准,严格控制污染措施,划定最终产品的使用范围,有效防止环境危害,保护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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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检查阶段,要严格执法,加强事后监督,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执法检查纳入“双重随机性和一个开放性”的范畴,加强基层执法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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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积极引导综合利用产业升级。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要求,对于国家未明令禁止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应在环境保护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同时,淘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综合利用项目,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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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进一步明确综合利用企业的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属于不同的安全概念范畴,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环境安全管理职责。然而,法律并没有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此外,生态环境部门在其“三定”计划中没有监督安全生产的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依法承担危险废物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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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法负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安全监管。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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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静文

标题:综合利用产物是产品还是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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