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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构成犯罪
福建法治日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5日-银行卡是当今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但如果你只是把它当成一张有筹码的小卡,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借多少卡都没关系,那就危险了。日前,泉州市泉港区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陈某、肖某某、林某某因持有大量信用卡,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租借45张银行卡会带来麻烦
2017年5月,想去香港购物的陈某(音译)发现小牟某有经济困难,就要求他帮忙租一张银行卡,理由是他需要多张内地银行卡。
他承诺给持卡人每月支付人民币150元。肖某某网络资源有限,所以他向林某某求助,并说已经付了租金。
许多人手中有不止一张银行卡,不管怎样,闲着也是闲着。当许多人看到自己有利可图时,他们愿意这样做。没过多久,林某某就向其他商业银行借了45张银行卡,分别是中信银行(601998)、泉州银行、中国光大银行(601818)、中国民生银行等。,并于5月下旬交给了肖某和陈某。
后来,陈某带着这些借来的银行卡来到香港,和别人一起做外汇生意,准备赚大钱。所谓的货币兑换是香港独特的商业模式。内地游客有时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进行购物和消费,陈某专门从事这项工作。
仅在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异常一个月后,许多银行卡持有者就收到了这样的信息。无奈之下,无法承受压力的肖某向陈某借了45张银行卡。
6月26日下午,陈某通过快递将银行卡邮寄给被告林某某,最终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收缴。事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和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日前,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泉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肖某某、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声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
大量构成犯罪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很奇怪,银行卡是自己管理的,所以可以借给他们想要的人。法律能管理它吗?
答案是肯定的。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金融秩序,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在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查获了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这种技术已经成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一种新形式。一些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跨境取证的困难来逃避打击。因此,将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并未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定为犯罪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50张以下的,视为数量较大。
法官还特别提醒,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只要不是自己使用,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同时持有他人5张以上的信用卡,即使他们没有刷卡消费,也可能已经被怀疑有刑事犯罪,除非他们能够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他们持有他人的不止一张信用卡。
(记者严玲通讯员连)
标题:银行卡不是你想借就能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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