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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地区“卫生福利部”下发了卫收食字第1061303809号函,要求出口台湾的贝类产品必须附有证书,同时补充相关检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对于2017年10月31日通知台湾的税则号第0307条所列的贝类产品,应按照《相关产品进口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出具包含捕捞或养殖场所信息的官方健康证明,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以产品出口日期为准。

台湾地新增要求输台贝类产品随附证书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台湾贝类出口企业密切关注台湾水产品法律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按照台湾相关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加强与贸易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出口产品通关情况,有效规避出口风险。(阎文清)

台湾地新增要求输台贝类产品随附证书


编者:耿培

标题:台湾地新增要求输台贝类产品随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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