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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私立学校;限制私立学校融资渠道的自由化,允许组织者依法向社会筹集资金。昨天,教育部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应于5月20日提交。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调整,修改了原31条,增加19条,删除8条。
修订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第一,为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新的内容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的建立程序和职责。第二,完善和明确配套措施,限制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向社会筹集资金,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三是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审批制度,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方实际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很明显,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私立学校。四是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境外课程教材。五是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学校课程或入学考试辅导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严禁私人培训机构举办与深造相关的竞赛或考试。第六,从四个方面维护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允许组织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的关联交易。第七,为加强对教师权益的保护,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和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制度。第八,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要求私立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标题:外企拟被禁止办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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