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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PC和CPPCC代表的提议来看,保险具有很高的“出现率”,正日益成为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这自然离不开中国保险业的成熟和风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2017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了4145万亿元的风险保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表现当然是保险业赢得青睐的重要原因,但在保险业的普及背后,它更深刻地反映了我国政府社会治理思想的转变。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政府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保险是重要手段之一。
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往往冲到公共服务的第一线,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限制了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此外,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异加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使风险更加突出。因此,政府需要更多地利用市场化工具来解决社会治理问题。
专家表示,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社会治理中有其独特的作用。第一,及时分散空的风险,稳定政府、企业和居民对未来的期望。政府平时投入少量资金购买保险,可以扩大财政支出的杠杆效应。在灾害发生时,它为大多数城乡居民提供了数十倍的风险保护,有效地缓解了救灾的压力。二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具有专业性、服务性和成本性的优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人才等资源,委托保险公司办理或代理公共服务,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约人员和资金,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创新风险管理模式,有效防范和管理各种风险。风险管理是保险的自然属性。作为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驱动力,积极管理风险,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精算研究所所长张林在今年提交的提案中,对宁波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宁波模式”的意义在于中国“保险社会”的实践。保险型社会的意义在于将保险深入融入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通过保险将基于“后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为基于“前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这不仅稳定了居民的期望,也改善了保险体验,提高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与此同时,政府已经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职能的保证者、监督者和协调者。
张林还对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在构建新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保险尤其是保险的“正外部性”可以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保险+管理+服务+技术+资本”的模式将成为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形式。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和深化宁波模式,将保险嵌入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险保障各种政府公共服务。例如,大病保险、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在已经启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未来将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中,政府可以购买服务,将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梳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点。中国政府已与中国保监会或地方保监局协商,以发布一份框架文件,支持保险业为社会治理服务,重点是采取支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实施。第三,各地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召集保险公司讨论政策实施的具体措施,确定实施时间节点,并根据政府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开发服务社会治理的保险产品。第四,政府应该接受保险公司参与管理事务,在事件发生之前和期间进行监督,并在事后赔偿损失。(本版图纸:张乐)
标题:保险缘何在议案提案中“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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