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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商务部

[公开号。]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根据油气体制改革精神,现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请非国有贸易原油进口资格的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必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注册。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或其股东)具有相应的原油储存和经营资格,并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不少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备库,油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通过验收。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2.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资格。

3.企业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2a级以上,省级商业银行信用额度不低于10亿美元。

4.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从事国际石油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2)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申请书,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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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原油储存和经营批准证书》或其股东的《原油储存和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的章程、申请人拥有的原油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和质检部门依法出具的原油库及配套设施的许可文件或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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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证》。

4.从事原油国际贸易人员的简历证明,以及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誉在2a级以上的证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商业银行等值10亿美元以上的贸易信用额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或非法记录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偷税、逃税或骗税记录证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逃汇或套汇记录证明。

7.国外采购和国内销售计划。

二、申报和审核

(a)声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可向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浙江自贸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浙江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初审部门应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派人对申请企业的原油库、码头等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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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审。商务部审查申请材料。审查期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派人到企业现场检查相关设施。

(4)宣传。商务部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合格企业名单,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行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5)出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公布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获得非国有原油进口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已获得非国有贸易进口原油资格的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严格执行进口原油使用的相关规定,建立原油进口、销售、储存和仓储管理台账,保存原油来源和销售目的地凭证,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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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非国有贸易原油进口资格的企业应依法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非国有原油进口资格:

1.企业向不具备进口原油使用资格的企业销售进口原油;

2.违反规定从事与石油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活动;

3.违反海关、质量、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的;

4.大型及以上火灾、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业部

2018年2月24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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