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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组织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和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基础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的责任,强调了守法激励和纪律处分。为加强排污者责任的落实,《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我监控、账户记录、实施报告和信息披露五项制度。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承诺和责任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我监控、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确定自身标准、及时发现运行中的环境问题和计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它们也是企业自我认证和遵纪守法的主要依据,是环保部门验证企业排放标准、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披露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我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106]186号)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力发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发放、实施和监督全过程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管理办法》是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期、撤销、注销、遗失和补发等各种情况。,并规定了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应披露的信息、环境保护部门接受的程序、审批要求、发放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在申请和发放中应用可行的技术。
《行政措施》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如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环境管理台帐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的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我监测的技术导则、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监督和持证执法。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时,应根据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检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等监测手段或执法监测,检查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和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对无证排污、非法排污、伪造材料、违法行为自我监控、未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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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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