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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快递终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利化、惠民化,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快递终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宣布。
国家邮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快递终端网络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终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利化和效益化,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快递终端网点的开通和备案。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合作。,直接为用户提供快递终端服务,属于快递终端网点。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快递终端网点设立快递仓储区,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和设施,宣传快递服务机构的标识,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自快递终端网点开业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终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地填写《快递终端网络备案信息表》,并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二)快递终端网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快递终端网点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行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书。
第七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收到主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在网上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通知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一次。
第八条开办快递终端网点不得超过主办单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地理范围和有效期。
第九条快递终端网点的名称、类型、业务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主办单位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分支机构目录无效的,经营者开设的快递终端网点备案自动失效。
主办单位取消快递终端网点或终止合作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未送达的快递邮件。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或者快递终端网点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关闭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骗取快递终端网点备案的,原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快递终端网点的管理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快递终端网点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发起人和快递终端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快递终端网点备案信息表。doc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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