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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王军辉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更加系统地规定了证券代表诉讼的定义、审理原则、管辖、立案、登记、通知、调解、审理、上诉、执行和分配,明确了制度流程和操作规范。
《条例》全文共42条,分为4个部分。一是全面规范普通代表和特别代表的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一方当事人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参与”为特征的诉讼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以“明示回避”为特征的特别代表诉讼。第二,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事前审查、代表人选择、审判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第三,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选任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草案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申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代表人诉讼的现实困境。第四,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桂香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低成本的渠道,其“聚沙成塔、聚精会神”的赔偿效果可以对证券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和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系统将采取措施,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司法解释。
标题: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再完善 全面规范代表人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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