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一村道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确认王对事故负全责。在事故中,王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造成潘闭合性脑死亡,全身多处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漳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王赔偿潘各项损失36万余元。车主因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和购买保险,对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不履行法院判决,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漳州法院执行局向王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被告人王拒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1日,禹州法院依法对王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2021年5月,罚款2000元。但王仅在今年7月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
经法院调查,王某在本村经营一家超市,超市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账户均为王某认证,且有大量交易。202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此案移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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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名妇女因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判10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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