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根据《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相对完整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扶底作用,有效预防家庭大病医疗费用,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重大疾病保险仍然是一个“短板”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新的制度安排。截至目前,已有31个省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其中包括北京等16个省,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率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促进了医疗保险、医疗保健和医药的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同时,在大病保险试点运行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各地试点项目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影响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大病保险仍是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因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主要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病造成的贫困和返贫问题,使人民不至于因病致贫。
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意见》规定,应当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定额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区,结余部分用于筹集大病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或无余额的地区,在年度筹资中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科学、认真地测算资金,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重大疾病保险原则上应在市(地)级实施,鼓励省级或全省(区、市)制定统一政策并组织实施。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有大病,医疗费用较高,大病保险将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015年,大病保险缴费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缴费比例应进一步提高,以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制定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具体措施,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自下而上保障的准确性。
南开大学健康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明来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可达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可超过70%,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编辑:高楠)
标题:解读: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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