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乡村制度的变革始于晚清。作为“新政”措施之一,清廷废除了以“服务制度”为特征的“乡村制度”,代之以“乡村自治”。转型前,乡镇体制以“农村”为主要服务组织。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礼社”、“嘉宝”和“乡镇契约”作为辅助服务组织帮助“农村”完成乡村治理。这一转变始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乡镇地方自治宪法》,止于1935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原则和条例》。根据这一立法,嘉宝被纳入自治组织,保甲制度被重新纳入乡镇行政体系,这标志着现代乡镇制度转型的结束。

近代乡里制度转型的当代法治意义

转型前的农村制度是传统政治和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转型的目标模式是西方地方自治,强调法律至上,倡导“诉讼”理念,以权利平等和权利保护为价值标签;在法律渊源上,主张以成文法和统一立法取代零散的习惯法。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这种外来的法律文化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设计,但最终未能主导中国的乡村治理。虽然它并不成功,但它对中国农村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农村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

近代乡里制度转型的当代法治意义

实施“乡村治理法制化”战略,依法规范和引导乡村社会治理。近代以前,由于落后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农村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内部循环系统。在按宗法制度组织起来的农村人的概念体系中,“德治”和“人治”的重要性往往超过“法治”。在现代乡村制度的变革中,农村人民从一开始就拒绝统一的法律,逐渐接受统一的法律,法治的观念和意识得到提高。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基础的近代乡村治理,受到内乱的逼迫或外患的侵扰,政令代替法律、临时措施代替长期立法计划的情况时有发生,乡村自治的立法体系也从未完善过。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中,我们应该充分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坚持“良法能治”的指导思想,尽快完善法律体系。

近代乡里制度转型的当代法治意义

编者:刘琼

标题:近代乡里制度转型的当代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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