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90字,读完约9分钟
实行普遍责任。
我会送到你身边
近年来,辽宁省妇联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认真实行“谁执法”的普遍责任制,根据“辽宁省妇联系统开展法治推广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计划( -年)”的要求,“依法 纸巾自行以行动”活动为载体,面向广泛的女性推广《宪法》《民法》《女性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女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妇联干部和女性大众的法律。
最近,“杭州杀妻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丈夫徐某在房间里杀了妻子,手段残忍,可以说是被指出来了。 女性被杀,许某杀了妻子受到刑事处罚,那两个结婚生的女11岁少女的抚养管理面临着现实的课题。 今天从事件的角度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请和辽姐一起去看!
事件概要
受害者某某和嫌疑人许某二婚,双方父母已经去世,分别有前任配偶和一个孩子,某某和前夫出生的长女现在成家,许某和前妻出生的儿子正在准备婚礼,某某和许某结婚出生的小女儿才11岁。 现在少女的母亲来了某某已经不在人世了。 父亲许某也面临监狱的灾害,少女失去了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 许某想让弟弟成为少女的监护人,来某的前夫也有成为少女监护人的意向。
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谁有资格成为少女的监护人? 如果有监护人明确的争论,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监护争论的时候,少女由谁照顾?
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得到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公司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 对指定提起诉讼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公司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解决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保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保护责任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机构的申请取消监护人的资格。
上述法条是现行比较有效的法律条文,但如果民法预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对监护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以下监护能力的人轮流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希望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必须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明确监护人。 协议明确监护人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正意志。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有明确争议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正意志,在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几乎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被指定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保护责任或者侵犯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必须根据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大体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好处。
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保护责任,作出关于监护人好处的决定时,必须根据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监护人的真正意愿。
成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要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正意志,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被监护人可以独立解决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用事件说
1 .谁有资格成为少女的监护人?
在本案中,一位女儿的祖父母和祖父母去世了。 根据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少女哥哥或姐姐必须担任监护人。 哥哥或姐姐确定不成为监护人的,可能由某某前夫或某某弟弟负责,但必须得到少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决定了担任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改变了有意保护的限制条件,在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基础上,取消了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机构的同意,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同意。 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规定,使用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一样适用保护,不区分监护权和其他监护人保护的大保护的立法体例。
2 .如果有监护人明确的争论,该如何处理?
如果来某前夫和许某弟弟想成为少女的监护人,根据《民法》第31条,需要在完全尊重少女意志的基础上,由少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双方指定。 其中有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 这一定要经过手续,只有在拒绝对指定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审理判决。 结果,许多案件由于附属机构不想指定,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有时缺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形式相似。 《民法典》修订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一是增加指定主体,除村民委员会有指定责任外,增加了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责任。 二是可以取消村(居)委员会指定的必经手续,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三、确定指定监护人的大体应当尊重监护人的真正意志,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大体,依法在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四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得到比较有效的监护,确定指定监护人后的法律结果,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3 .处理监护争议期间,少女由谁照顾?
有前夫和有许可的弟弟处理监护人争议问题时,有女儿不照顾的,根据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少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少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 这种临时监护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监护措施,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临时补充,确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不足时未成年人得到比较有效的监护。
最后写
《民法典》、《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作出了确定的规定,直接或间接规范了我们的行为。 孩子是家庭、社会、国家的未来,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监护人的照顾。 一个孩子如何成长取决于家长的教育。 原生家族的影响隐含地塑造身体。 少女的遭遇令人同情。 你在意我们怎么让少女走出阴影吗? 最后无论许某被判处什么样的处罚,最大的受害者永远是少女。 我希望未来的日子少女能再次得到爱的安慰。 请不要让这次的事成为她一生的阴影。
本文字例由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家务财富传承法务部共同提供。
孙琳律师介绍
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协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长、辽宁省妇女代表、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年辽宁省妇联蒂
李雪律师介绍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律师协会女律师从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沈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沈阳市三八红旗手
文件来源:省妇联权益部,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大辽姐姐说】“杭州杀妻事件”事件法律解体(监护制度篇)》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大辽姐姐说法】“杭州杀妻案”案件法律拆析(监护制度篇)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24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