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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公布,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永远持续。 党的十八大以来,到去年10月末,全国调查了享乐主义、奢侈的风问题37.5万件,批评教育援助和解决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了32.6万人。
八条规则,改变你和我。 中国方正出版社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同志撰写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纪读本》,为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政策指导和行为指导,党员干部警告教育教材,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提供实务参考 让我们一起在这里看看。 在公务旅行、公务接待、礼物往来、结婚喜庆中,那些行为千载难逢!
01
国内公务旅行
1 .“三个不行”
(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机构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二)出差期间不得参加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会、观光、非就业需要的参观。
(3)礼物、礼金、纪念品等不可以接受。
2 .责任追究。
(一)公司没有出差批准制度或者出差批准管理不严格的;
(二)虚报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严禁3.3个。
(一)严禁没有实质复印件,没有确定公务目的的出差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法进行变态旅行。
(3)严禁非现场部门之间没有实质复印件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查。
4 .组织参观活动。
(一)为了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禁止借机组织其他风景区的公款旅行。
二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反复勤俭节约,互相比较,不要奢侈浪费。 学习参观的住宿设施费用按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去的地方、单位的负担。
5 .坚决纠正和调查以革命以前流传的爱国主义教育为名义组织去其他风景区的公款旅行的行为。 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迅速进行批评教育,促使纠正。 情节严重,产生不利影响的,要认真调查和追究相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02
海外出差
1 .不清算追究责任。
(一)违反扩大海外经费支出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支出标准的;
(三)汇总提取虚报组的等级、人数、国家数量、天数等国家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境费用的。
2 .追究责任。
(一)虚报外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境(境)公务相关人员无关的出境(境)的;
(四)主管部门避免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公出国(境)审查批准手续的
(五)违反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小组分成多个小组报告或者审查批准的
(六)其他违反公出国(境)审查批准管理规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国旅行。 记录过失或过失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旅行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区域部门集团用公款出国。 记录过失或过失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禁止绕道安排时间。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国外停留时间,绕开行程,或者去未批准公务活动的国家、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忆或者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能有4人”。
(一)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
(二)经营者不得出资或者补助
(三)不得摊派给下级机关和地方。
(四)不得用公款违反规定报销携带私人证件出国的费用。
7 .认真调查公款出境(境)旅行事件。
(一)虚报外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事件
(二)擅自改变行程,访问国家、地区或者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事件
(三)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关或者地方摊派出境(境)费用等事件。 除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海外旅行的费用全部由集团成员个体承担。
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支出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严禁向同行机关、下级机关、下级机关、公司、驻外机关等摊派或转嫁访问费用。
9 .访问团小组和我国驻使馆禁止行为。 访问团集团和中国驻使馆等外交机构与其他中资机构、公司之间:
(一)不得使用公款互相举行宴会。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相赠送礼物或者纪念品。
03
公务招待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一)不得超过标准受理
(二)不得组织与旅行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三)不得组织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的活动。
(四)不要安排特别的文艺演出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纪念品等。
严禁以吸引外资为名的超标准、超范围受理。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招商引资等事业需要,接待国家职工以外的公共访问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吸引外资为名安排公务接待。
3 .“四项禁止”
(一)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必要的通常学习交流、考察调查
(二)禁止反复考察
(三)以各种名义和方法禁止变态旅行
(四)禁止违反规定在风景区举行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受理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国内的公务受理范围,不得用公款结算,也不得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5 .国内禁止公务接待接送的行为。
(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欢送活动。
(二)不得跨地区接送
(三)不得张贴告示标语
(四)不得安排群众欢送
(五)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六)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欢送。
(7)严格管理陪同人数,多人不能陪同。
6 .国内公务招待饮食观察一些事项。 工作饮食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级菜和野生保护动物做的菜,不得提供烟和高级酒水,不得采用个人会、高成本的饮食场所。
7 .国内公务招待费禁止一些事项。 在招待费中,禁止列支敦士登承担接待对方应该承担的出差、会议、训练等费用,禁止举行会议、训练进入排行榜、转移、隐匿。 禁止转嫁下级及其他机关、公司、个人的招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支付招待费。 禁止在公务中接待名义列支敦士登的其他支出。
8 .不得列入公务招待的范围。 国家职工不得要求假期、探亲、旅行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
04
礼物的往来
1 .未按期登记,未交付礼物。 收到后应登记、提交的礼物未在规定期间内登记或者忠实登记的,未提交的,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提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 .不得接受公司或个人的礼物、礼金。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体
(三)外商、私营企业的广告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体。
3 .不要虚报名义,以变形形式送礼物,接受。
(一)以鉴定会、评价会、业务会、订单会、展览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庆祝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姻结婚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物。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工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送礼、接受、请求的,依照国家关系惩治贿赂、受贿的法律、法规解决。
5 .不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领取礼金和有价证券。 违反规定领取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必须坚决追究,根据金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律、政纪处分。 请求或储备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应当重新处分。 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处罚。
6 .不要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部门(包括公司、事业单位)以业务会、招待会、订单展示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祝、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员工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一切违反规定的,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收到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工在涉外活动(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交流活动)中,因难以拒绝而收到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给国库支付。 不按时提交的,以贪污处分。
8 .坚决接受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的公款礼物等不正当的风。
严禁用公款送月饼。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会。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行、健身、高成本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的突击费用和乱发津贴、补助金、奖金、实物。
9 .严禁购买公款寄贺年卡等物品。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刷、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日历等。 外事、港澳台事务、华侨事务等业务需要不在此限,但必须提倡节俭。
(二)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得摊派,一律不清算公款。
10 .严禁在元旦春节期间购买公款,赠送年货祭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有困难者的员工不在此列)。
(二)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得摊派,一律不清算公款。
11 .不要索取礼物。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个人不得授受礼物,不得以明示或含蓄的方式索取礼物。
05
庆祝结婚
1 .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吹嘘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日。
2 .纪念仪式。 严格管理举办机构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仪式。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通常不举行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
3 .周年庆祝活动。 学校、医院、科学研究院等事业部门通常不举办周年庆祝活动,每100周年等需要举办的,必须按规定报告。
4 .奠基和竣工庆祝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的建立和竣工庆祝活动。
5 .共同举办。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部门等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办(包括主办、赞助、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实需要共同举办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批准
6 .不要收费。 举办机构承担评价标准达成表彰项目的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要转嫁节日的经费。 举办节日要多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支出,必要的经费由谁负责,由举办机构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下级机构、公司、个人。
8 .财务收支管理。 不得通过举办活动发行礼金、礼物、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 另外,不要邀请各种名人参加活动。 不要试图以庆祝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获得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要报告。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活动中不得点名上班、发贺电、写题词、断彩。 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几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日。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 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举办活动为基础,向公司和群众收钱,摊派、赞助,浪费、滥用金钱等违反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11 .严禁借机取钱。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葬礼活动上严禁大干大浪,严禁借机收敛金钱。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一)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要使用财政资金的高价委托娱乐圈的人。 不要用国有企业的资金高价抬高“明星”、“胳膊”。 不要胡闹节目的公演,使用高价,强烈反对“明星”、“胳膊”的不良风气。
(三)基本采用财政资金,不得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建立或者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四)不得与公司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五)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摊派必要经费。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部门等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资料来源:贵州省改革)
主办:平堤区文芳阁中心
监制:邹美伦
审查核:王明领
这次制作:余兰
原标题:《【党建】、《中央八项规定》禁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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