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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例中探寻历史的汉景帝在记录囚犯时,遇到了防年杀继母是因为继母杀了自己的父亲的事件。 廷尉是大逆论处 景帝犹豫了一下,听取了周围12岁的太子刘彻的意见。 刘彻认为,虽然继母的法律地位与生母相似,但由于父亲的原因,继母与生母相比,其实在感情上继母不如生母。 继母杀害亲夫时,父亲和继母已经恩断义绝,因此防年的行为与杀死普通人的行为相比可以被判有罪,不应该用大逆论来处罚。 这件事记录在《棠阴比事》里。 明人吴纳如下说:继母杀了父亲,防年不在亲相隐居之列。 根据汉初律法,为了防止过年而杀继母的行为必须与大逆论处进行比较,这是人伦的一大变化,和杀尊父的行为一样,不应该判处斩首刑。 比起照明律的相关父母杀人、子孙非法杀害加害者的规定,防年因鞭刑的责任只有六十个,如果加害中死亡则不是杀人罪。 与本案有关的第一个问题是继母的法律地位 防年继母杀了父亲后,基于不同的想法,有三种解决意见。 一是继母的法律地位与母亲同等或优于母亲。 据出土文献记载,汉律抛弃了孩子计划杀害后母的人,比大逆更会斩首。 二是由于父亲的联系产生了防年和继母的关系,继母杀了亲夫时,即与丈夫断绝了恩断义绝,因为防年和继母的关系,所以防年杀继母的行为与杀普通人的行为相比可以解决,根据高祖时的约法第三章,杀人者会死。 三是父母仇不共戴天,年复一年可以想起父亲仇杀行凶者,根据明律只追究其非法杀人行为,拐杖为60,不考虑行凶者继母的身份。 汉代常用的死刑有三种,从重到轻依次砍头、砍腰、扔掉。 秋决制度在汉王朝已经固定下来,在大逆论中决不等待的情况下,如果是普通的死刑通常在秋冬进行,在顺天时进行。 景帝的时候,晁错是大逆不合理罪,在东市被腰斩的时候还穿着朝服,甚至到了父母妻子的同产(同母兄弟或兄弟),抛弃了不少市容。 东汉时,逐步建立记录囚犯制度,审查记录在押囚犯,纠正冤案假事件,死刑犯有幸遇到赦免和减额等处罚,具有一线生命力。 古代社会强调国家的共同体,行礼就入刑,特别重视维持人伦秩序。 汉宣帝在确立父母隐藏的法律时,大致上,三代直系血统和夫妇之间,谋反、大逆之外的犯罪、罪恶可以互相隐瞒,没有正式发表的义务,不得发表。 殴打和杀害尊属的行为历来是重罪打击的行为,从秦汉的大逆不道、北齐的重罪十条到隋唐的十恶一脉,唐律疏议中对恶逆的处理大体上是宽容的,决不等待。 学问可以从无限简单的小故事中引出古代社会的许多法律制度,其中还有点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在现行的法律中,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近亲强制出庭免除证言义务等,可以慢慢追溯到以前流传下来的想法。 我国古代法学著作除宋慈的《洗冤集录》外,还有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和凝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 后面的三本书都是简单的样品组件,其中有名的样品有烧猪、花钱要奴隶等。 这些著作虽然有其历史限制,但它们都是我国法律史上不朽的名著作品,取其精华大有裨益。 作者:张清波单位:建始县法院原标题:《【读书报告会专栏】一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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