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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在张军检察长表示,在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认罪处罚涉及广泛,社会事业、法律事业和量刑的建议是正确的事业标准最高的,不是更高的。 为了正确把握量刑提案精确化的内涵,深刻理解检察机关提出精确量刑提案的难点和考虑因素,加强定罪案件中量刑提案的理论研究,“人民检察院”对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说:“定罪从广泛的制度中精确化量刑提案。” 特别嘉宾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李建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问题1 :量刑提案精确化的内涵是什么? 你怎么理解“精确”这个词? 杨宇冠:“精确”是指检察机关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主刑、附加刑的刑种、刑期及处罚执行方法等,应该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提出明确的建议。 但必须注意的是,“精确”并不要求“品种精确”,也可以对新型、不常见的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多而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提出宽刑建议。 在认罪处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之所以选择简化选择程序,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认罪处罚可以从广泛的解决中得到,积极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体的书。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正确,嫌疑犯对审判前自己可能判处的处罚的期待就越直观,如果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他们的期望,他们接受判决的程度就越高,撤回上诉的概率就越低。 另外,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提出精确的量刑提案意味着检察人员综合案件能力的提高,如果法院最终采用量刑提案,将体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准确度”,显示权威程度。 从法院方面来看,认罪处罚的案件通常事实明确,证据基础牢固,嫌疑犯在法院审判前签署了“认罪处罚”的具体书,检察机关提出了准确的量刑提案,对审判员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刘辰:从认罪认识处罚最大化的制度价值出发,从认罪认识处罚建议的精确化意图出发,对明确的刑法提案,即刑种、刑期、处罚执行方法等提出确定、明确的建议。 认罪承认惩罚与宽制度下的量刑提案和以前我们理解的量刑提案不同。 以往的量刑提案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单方面提出的处罚要求,其形成过程基于检察官的自我分解和评价。 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制度上要求辩护双方量刑协议,检察机关不是单方面提出处罚要求,而是结合辩护双方的协议和受害者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定罪量刑要求达成一致。 量刑提案是检察机关提出的,不仅代表检察机关的一个角度,而且是诉讼很多人同意的结果,表示了为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协议意见辩护的共识。 这是认罪认罪是宽制度下量刑提案最核心和最根本的变化,基于这一特殊的制度功能,量刑提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李建超:量刑提案的精确化是在认罪处罚从宽制度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提出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意味着量刑提案是明确正确的。 要理解“明确”“正确”,必须结合量刑提案的形式和效果来把握。 从形式上讲,对量刑的建议,即刑种、刑期、处罚执行方法等提出确定、明确的建议。 有效地说,刑罚的实现是公正、合理、均衡的,即量刑提案是在检察官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适应被告人犯罪的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类似的案件建议的量刑轻重大致相同。 在实践中,评价量刑提案是否“精确”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被告人对处罚结果的期望确定、自主服从判断、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对量刑提案的同意和接受度高。 二是法官经过全面审查依法录用,按照量刑的建议作出判决。 三是受害者在量刑提案副本中得到了权利维持和救济补偿。 在定罪案件中,量刑提案不仅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处罚的法律意见,还包括支持被告人定罪,履行检察机关代表国对诉讼当事人承诺的象征性载体,为双方乃至受害者的意见辩护的许多 量刑提案提出后,发生接触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调查机关验证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得到确认,被告人可以对后续的待遇给予明确的期待和信任,受害者可以得到更明确的救济和补偿,法官的量刑 量刑的提案越正确,嫌疑人选择自己认罪的可能性越高,诉讼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接受度越高,量刑问题引起的上诉、抗诉、程序旋转等问题的可能性相应减少,认罪是广泛的制度 问题2 :在认罪承认处罚的案件中,检察官应该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考虑那些因素吗? 事件有那些难点吗? 杨宇冠:在认罪承认处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考虑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共识。 “合法性”是指处理认罪承认处罚的案件,需要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有依据,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提出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合理性”是指在认罪处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给予多大程度的量刑减让,必须根据嫌疑犯、被告人的“认罪处罚”情节及案件的其他法定及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扩大幅度。 所谓“共识性”,在认罪受罚案件中量刑提案的生成基础是量刑协议,强调控制双方“你来”的互动反馈决策过程,而不仅仅是“形式听取、决定”的单方面决策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广泛处罚的提案中,就认罪处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几个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采纳值班律师的意见的,必须证明理由。 刘辰:量刑活动是一项又多又杂的司法活动,对于定罪,量刑过程包含越来越多的裁断因素,包括刑事政策、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官的量刑经验等,量刑新闻的杂多也因量刑活动多而加剧了杂多性,但越多则越是量刑 精确的量刑除了正确掌握各种量刑情节外,一是对每种量刑情节进行全面评价。 调查、验证和全面评价可能影响量刑的所有情节,是精确量刑提案的基础,克服了“从重情节到轻情节,从宽情节到轻情节”“只关注法定情节,无视情节”的想法,在量刑提案形成过程中 二是正确评价认罪受罚的情节。 必须根据自首、坦白、赔偿了解等广泛的情况,对认罪认识惩罚的情况给予更广泛的考虑。 单独评价可以从广泛的制度价值上确定和更突出认罪,确定的制度优惠是对认罪处罚情节的客观表现,也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三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应该显示减薪幅度的差异。 在搜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认罪认识惩罚的,应当给予逐渐减少的量刑减让。 这是对主观罪的客观评价,也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认罪。 四、严格依法量刑 量刑活动具有很大的裁断性,但从幅度上来看不是法外恩惠,量刑必须依法进行。 这里的“法”包括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等实体规范,也包括刑事诉讼法、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等程序规范。 如果存在认罪处罚情节能否逐步减刑的问题,法律不确定认罪可以减轻处罚的,必须掌握不能逐步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五是再三犯罪相称 罪刑的适应基本上,其着眼点是罪刑的均衡,即量刑提案要从幅度减让的尺度上正确把握,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致。 必须防止量刑的减额不足,不要从大范围落入真正的地方,还必须从过度大的范围,防止有罪无刑。 李建超:在认罪承认处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精确量刑建议的考虑因素原则可以分为事实和法律两部分。 对于事实因素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这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属于事实因素的考虑范围。 其中,“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基本前提,只有立足犯罪事实,明确基本事实,才能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 “犯罪的性质”是一般所说的“此罪与他罪”的定性,性质严重的重罪事件对量刑减让的把握必须特别谨慎,从广度上来说通常比性质轻的轻犯罪事件更合适。 “情节”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广泛,如行为人事前的一贯表现、事件中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做法、犯罪对象、犯罪所在的时空条件及犯罪形态、事后忏悔的表现、是否破坏罪证,签订攻守同盟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质上是故事的一种,是比较典型、直观、体现外在危害结果量的故事。 这些情节都应该是提出精确量刑提案时考虑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情节考察越全面,量刑提案的把握就越精确。 关于法律因素,基本上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适应”两个基本原则。 刑法是定罪量刑的总纲,量刑建议不得违反刑法大致规定。 另一方面,认罪承认惩罚必须以刑法现有的量刑条款为限度,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扩大,不仅仅是关于量刑“谈判、无缘退避”。 另一方面,认罪认识处罚的幅度必须结合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等法定和情节具体掌握,不应该直接援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减轻或免除处罚。 目前比较一致的认知是,认罪的认识惩罚具有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双重价值,同时这种双重价值是刑法中的自首、认罪的情节,以及归还赃物、了解赔偿等裁量认识惩罚情节不能完全涵盖。 因此,认罪认识惩罚必须理解为独立的从广情节,而不是现有法定、裁量情节的概括表现,量刑时应该单独进行从广评价。 通过从广泛的具体宽度上细化设定认罪承认惩罚,一是在提出量刑提案时从通常的自首、坦率的情节或归还赃物、赔偿的了解等酌量情节中适当增大,体现其独立的情节价值。 二是不最大限度地重复评价,作为独立的方案后,处理与自首、坦白或归还赃物、了解赔偿等方案的交叉竞争问题。 问题3 :如何看待检察机关量刑提案权与法院量刑审判权的关系? 杨宇冠: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应有方式,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求刑权利的体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可以为法院正确裁决被告人的处罚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量刑提案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量刑提案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律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结果,但这一法律结果不侵犯法院独立的量刑权。 因为检察机关量刑提案的性质与法院判决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可见法院的审判权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被告人的最终量刑结果由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规定法院“通常应该采用检察机关的量刑提案”。 “应该”一词表示约束力,但不参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侵犯,强调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双方协议辩护的尊重和同意。 在定罪案件中,法院对辩护双方的协议,可以更好地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积极性以及对后续处罚审判的接受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另外,法院在审查后承认合法的诉讼协议,可以充分保障量刑的公正实现。 另外,在“应该”之前,法律规定了“通常”这个限定词,对应“通常”的是“特别”和“例外”,“特别”的情况意味着法院可以不采用,充分体现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刑事。 检察机关的量刑提案并不直接引起法院的必然通过,法院不是简单的确认主体,而是选择和决策主体。 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得侵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刘辰:量刑提案的本质是处罚请求权,是“程序性提案权”,提出量刑提案是检察官的法定职责,处罚请求权与定罪请求权相同,没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法官需要依法裁定有无支持请求, 定罪案件的辩护双方就定罪达成一致。 制度要求法官通常采用代表一致的量刑提案。 这是对辩护协议的尊重,有利于制度多价值的实现,但这不是法官量刑审判权的侵蚀,法官依然是定罪的最终裁决者。 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官不采用量刑提案的法定情况,表明量刑提案不是代替法院审判的,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 “通常应该通过量刑提案”不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冲击,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性保障。 认罪迅速分流和解决处罚案件,法官可以把越来越多的时间集中在重大困难和复杂案件的审判活动上,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问题4 :如果量刑提案没有通过,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应对? 刘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认罪认识处罚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除法定情况外,通常必须采用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提案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提案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提案。 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提案或者调整量刑提案后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这是法院对定罪案件量刑建议的解决规定。 那么,如何理解量刑提案的通过标准,即如何理解应该通过量刑提案的法律规定? 虽然对量刑提案的采纳标准的理解实践出现了些许不同的认知,但采用量刑提案的标准不是量刑提案“有点偏差”“有点偏差”,而是“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必须以主刑选择错误、处罚大幅度歪曲的原因、追加刑、缓刑适用错误等人们通常认识到的明显错误、重大偏差为基准。 量刑提案的通过标准应该系统地解读法条,正确把握立法的精神。 比较刑事诉讼法条的语境,说“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提案或调整量刑提案后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其含义显然是采用不当的量刑提案。 从法律未规定的一些情况来看,是不构成犯罪、非自愿认罪、否认等事实认定的基础错误或完全否认罪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当然,不能采用量刑提案。 从与排除情况的出现程度的相当性来看,不采用量刑提案的情况下,应该维持同样的“明显不当”的标准。 这样,在法条前后表现的量刑提案表现出了不采用“通常”采用标准和“明显不当”采用标准而形成严密的逻辑自我接触,几乎不采用为例外的立法本意。 “明显不当”的立法规定不接受量刑的建议,根本上是基于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价值考虑。 认罪处罚案件中的量刑提案是在辩论协议上形成的协议,是双方承认的“合同”,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公平和公正的情况,法院必须尊重这个协议,共同维持司法公共说服力。 否则,否定的不仅仅是案例的量刑提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的公共说服力。 在当事人眼里,国家的司法承诺不具有稳定性,随时在一动不动中被推翻,有被否定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不信任检察机关在量刑协议中做出的司法承诺,认罪受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当然,检察机关也必须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不采用量刑建议的应当区别对待。 因未采用量刑建议量刑畸形较轻的,必须依法提出抗诉纠正。 没有采用量刑提案,但尚未出现量刑畸形的情况下,必须在尊重法院量刑裁量权的基础上,加强与法官的信息表达,或者通过检察列席审查委员会、检察提案等方法,推进共识和量刑标准的认知统一。 个别法官对制度有误解或抵触,不采用量刑建议的,必须根据需要通过抗诉方法纠正,加强多层次的信息表达促进共识。 总之,检察法两家应该有利于认罪承认惩罚,有利于维持整个司法权威,共同维持认罪承认惩罚应该从广泛制度的健康继续迅速发展。 李建超:关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 一是理性、和平地认知和评价法官量刑提案的采用问题。 法院“通常应该通过”,但“通常应该通过”不是说“领取全部收据”,显然对于不当的量刑提案,法院应该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审判权的本质 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只有不采用量刑建议才能提出抗诉。 二是依法审查法院的量刑审判,进行分类处分。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定罪案件中,量刑提案的诉讼不同时,除了审查通常性、通常性的抗诉事由(如事实不充分、证据不足、罪名认定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等)外,检察机关主要不关注以下三种情况 量刑的建议明显不合理,法院无故采用,适用处罚明显不合理的,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提出抗诉,纠正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 其二,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引起了司法上的不公正。 为了维持量刑提案的司法刚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必须对法院不采用量刑提案加以严格限制,限于法定的五种情况,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提案的法定程序。 刑事判决未采用量刑建议,适用处罚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司法不公正等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其三,没有采用量刑建议,但适用处罚显然不妥当。 实践中法院多对明显不正当的量刑提案进行小幅度的再审,但再审后的处罚与量刑提案没有很大区别。 比较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提出抗诉经常成为问题。 个人在准确的量刑提案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制度实施的前期阶段,比较这种情况,量刑审判和提案的背离度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法官的裁量有相应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提出抗诉修正 如果超出合理范围,没有合理理由,可以选择典型的例子提出抗诉。 问题5 :如何进一步推进量刑提案的精确化、规范化、智能化? 杨宇冠:量刑提案的精确化、规范化、智能化,可以从四个方面推进:第一,提高检察官对量刑提案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转变以前传达的“重罪判决轻刑”的公诉理念,通过训练等措施使检察官达到精确的量 二是完善量刑标准,为检察官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提供确定指导,提高量刑建议的正确性。 第三,健全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的内部形成机制、提出方法、调整方法等。 第四,可以逐一发挥大数据司法事务支持系统的作用,提高量刑提案的精度,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在讨论判决的基础上,探索量刑提案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整的量刑提案支持系统。 对量刑提案的理论研究,第一,在导论上有必要探讨精确的量刑提案的提出步骤,特别是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达成量刑提案协议方面可以发挥各自的作用。 另外,准确的量刑提案的体现形式,必须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量刑提案的法律效力和结果是什么等,这些问题需要理论深入研究,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二,在实体法方面研究量刑提案与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能否突破量刑幅度。 还必须探讨刑法相关的基准刑相关理论和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量刑提案中如何出现等问题。 第三,有关部门也需要注意分解和响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编制《量刑建议指南》等文件,指导各地的操作。 第四,进行比较法研究,收集和研究域外检察量刑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为中国法律界提供参考。 刘辰:一是加强顶级设计,加快量刑指导的完整性。 现行量刑规范性文件包括二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二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几个问题的意见》等,这是量刑活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根本遵守,是开展量刑活动的基础,但目前 各省级检察院、法院也要根据自身地区优势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联合,制定更细化、对比性的地方量刑指导,决定量刑尺度。 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辅助量刑。 科学技术对司法的补助是多方面的,量刑提案是最直接最受益的之一。 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可以对大量判决进行数据收集、类方案比对、量刑分解、典型范式推送等,为司法人员量刑提供了相对准确的参考幅度,科学技术支持可以迅速有效地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度。 因此,加快宣传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的开发是实现量刑提案精确化的必由之路。 第三,立法是完整的 量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认罪承认处罚与宽制度要求没有完全联系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需要完善量刑协议程序的构建等。 第四个是样本指导 在各种层面持续发表类似方案的量刑指导例子,有助于检察官掌握量刑规则,不使量刑提案不平衡。 李建超:理论上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量刑提案性质、优势和功能等基本问题的研究。 认真研究量刑提案权与量刑审判权、量刑辩护权以及被告人反感权、起诉权的关系问题,结合案件实践从实体法的角度加强量刑提案的提出基础,如量刑情节的研究。 从制度层面充分研究量刑协议、量刑规范、量刑信息表达及量刑调节等事业机制,同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律精神研究量刑建议提出的大体、时机、形式和做法等具体问题。 以量刑提案的通过和再审为中心进行研究,聚焦量刑提案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促进建立健全完整的量刑提案执行机制,形成规范完整的量刑提案程序规范,提高量刑提案的制度刚性。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在案件中积累经验,熟练掌握量刑规范、量刑要素和量刑工具,摸索总结量刑规则,不断提高量刑建议能力。 加强量刑提案的解释,向诉讼当事人和参加者明确量刑提案的理由和依据,促进诉讼当事人对量刑提案的接受度的提高。 加强量刑建议事业的交流探讨,通过集中训练、实例指导等方法,各地量刑建议事业均衡迅速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 继续提出完全的量刑指导意见,与法院共同研究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正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 建立检察量刑数据系统,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考虑量刑提案中的步骤建模、数据化、自动化,实现同案同判、区域衡平。 (《人民检察院》年第七期稿件统一:刘传稿)

标题:热门:【法学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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