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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林赛区法院的刘海红法官将说明刑事损害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审判要旨刑事案件受害者因犯罪行为产生障碍的,今后的生活和事业必然受到影响,劳动力下降,生活价格增加,进而变相减少物质收入,因此,障碍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必须赔偿。 案件介绍原告完某和被告刘某在就业案件中发生口角,两人互相战斗,刘某受伤完某的左眼,经鉴定受重伤,本院作出刑事民事判决,刘某赔偿某医疗费等共计支付16万元。 经司法鉴定,完成某左眼外伤后盲目四级,鉴定为八级残疾,目前要求某被告刘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新发生的费用。 审判的结果是原告支持了要求的残疾赔偿金,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明是否应该支持本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规定是刑事案件受害者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查后受害者另外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这件事值得讨论的是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另外提出了民事诉讼是否应该支持残疾赔偿金问题。 伴随着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明确,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恰当地表现出大体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附带刑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困扰刑事司法业务的大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这与刑法总则中根据犯罪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一致,但立法不确定“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 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刑事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废除)第二条规定:受害者因犯罪行为蒙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受害者因犯罪行为蒙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蒙受的损失。 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至今争论很大。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明确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两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但是,最高法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损失,是可以期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是财产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也再次确认了“两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迄今为止“两金”属于物质损失,得到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赔偿“两金”的犯罪案件或刑事结束后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大多经济条件差,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低,不加区别一律赔偿“两金” 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安慰和救济受害者的主要方法,民事赔偿是补充方法。 被告人已经因犯罪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对被告人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是双重处罚的问题。 但是,在法律上,赔偿责任和赔偿能力是两码事,是否有赔偿能力不能成为被告人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因此,最高法院在年实施的“关于适用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在附带于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不明确记载“两金”,而明确记载其他赔偿事项后,用“等”字兜风,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灵活掌握。 受害者提起刑事、民事诉讼或者刑事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认为应该将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理由是●将残疾赔偿金纳入物质损失是受害者残疾有合法根据的事实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残疾的结果必然会对受害者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从受害者劳动力的丧失到生活来源的丧失,受害者的物质收入的减少,与受害者受到伤害之前相比,其生活价格必然会增加。 从这些立场来看,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物质属性,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可以判定支持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补偿受害者因身体损害而失去劳动力后受到的损失,也符合残疾赔偿金的法律。 在立法上,《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两金”纳入物质损失范围,认定“两金”为受害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说明》第155条第2款中,“两金”不确定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根据第3款的规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两金”。 这表示最高法院在《说明》中确定承认“两金”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范围,否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只赔偿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的规定。 根据《说明》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因犯罪行为受害的所有人身损害,必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受害者残疾的,必须赔偿残疾生活补助工具费等费用。 受害者死亡时,葬礼费用等费用也必须赔偿。 这里的“障碍生活补助器具费等费用”,可以理解为除了障碍生活补助器具费以外还有障碍赔偿金等费用。 ●在《说明》的“等”字中合理理解“说明”第155条第2项的使用列举方法,决定将应赔偿的项目作为“………”、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等费用。 ……,补偿葬礼费用等费用” 法律解释以文意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做法为优先 从文意解释来看,赔偿项目有两种理解:一是封闭的理解,只包括“……,残疾生活补助具费,葬礼费”。 二是除条文中的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性质上类似的物质赔偿在内的开放理解。 封闭和开放理解的第一个不同点是条文中的“等”字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等外”还是“等内”。 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必须多次公平正义理念,探索立法精神,从系统的角度全面理解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条文,不能把眼球停留在刑法解释上。 通常,从严密的文意解释的立场来看,如果“等”字后面有数词,列举就很全面,无数个词表示列举不尽。 《说明》第155条“等”后的无数词,列举无穷,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狭窄的“等内”表示不能理解为障碍赔偿金不属于物质赔偿的范畴。 进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者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侵犯人身权利事件的赔偿范围。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要正确理解法律,就必须全面、系统地解读法律,将刑法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等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残疾赔偿金立法精神从原来的物质损害赔偿到精神损害赔偿,再到现在的物质损害赔偿,充分表明了立法精神的一些变化,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公平的,因此公平的正义基本上不仅适用于普通的侵权救济,也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救济。 《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根据轻明大体,犯罪行为因严重侵权造成他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此外,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实质上是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侵害损害赔偿。 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来看,受害者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根据这个条款提起刑事民事诉讼,另一个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这两个选择是受害者的权利。 实务中认为案件情况不同,主观过失不同,法定刑差异非常大,不区别案件差异的话,受害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故意浪费司法资源,回避法律,一切关于受害者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例如,假设过失重伤犯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上述两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同,但法定刑的差异很大。 如果不一律支持残疾赔偿金,在过失犯罪案件中,犯罪者可以通过服用短刑期来抵消应承担的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犯罪者往往不愿意选择服役,自主赔偿,不利于此类案件的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侵权者的财产富裕,或者退休工资、所有权等其他收入,不一定不能执行案件。 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属于不同的行业,承担公法责任抵消私法责任不符合法律 犯罪行为比通常的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痛苦、伤害和损失,不支持损害赔偿金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侵害比通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伤害少的赔偿结果,不符合公平的大体。 ●出于刑罚目的的解体也必须支持残疾赔偿金。 从法律上讲,刑事犯罪是比民事侵害更严重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犯罪行为是侵权行为扩大迅速发展的结果,本质上犯罪行为是更严重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犯罪行为需要侵害法救济手段对受害者进行民事救济 从刑罚的目的看,民事赔偿像刑事责任中的财产没收、罚款刑一样,具有制裁和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功能,可以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王泽鉴教授指出“损害填补、损害预防、制裁处罚”是损害赔偿法的目的。 程红教授指出:“可以赔偿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实现惩罚犯罪者和补偿犯罪这两个目标。”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认为赔偿本质上有利于实现处罚目的。 实务上,许多主张不支持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官认为罪犯被关进监狱,被判处死刑。 例如,如果判断支持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则不利于执行,也不利于调解工作。 刑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受到法律处罚,刑法司法解释没有确定障碍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名义的,判决支持不合适。 不支持这种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观点值得探讨 因此,民事赔偿可以达到处罚目的,预防犯罪,实现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表明侵犯了他所有的人身权利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可以提高侵害者的犯罪价格,以什么样的计划和过失冲击侵害他所有人身权益的可能性较高的群体,形成了“不是只服刑几年就能处理问题,而是出来后继续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三期刊登的《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并非提起刑事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害诉讼的,损害赔偿金为物质损失。 刑事案件受害者因犯罪行为造成障碍的,今后的生活和事业必然受到影响,劳动力下降,生活价格增加,进而变相减少物质收入,因此,障碍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必须赔偿。 “刊登这一范式应该引起审判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反思和探讨。 民法典链接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财产不够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要赔偿。 造成死亡的,葬礼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也要赔偿。 供述:刘海红杨雨青原标题:《【海红说】涉刑事障碍赔偿金问题》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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