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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一些专家认为,《文件》(《汽车工业投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设计、R&D和生产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将引导和推动未来汽车制造的新生力量加快产业化进程。步伐;同时,这也将有效地打击汽车投机。”另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要求对股东资格有很高的要求,防止了从项目中借款后套现的风险。”
赵英认为,这份文件向整个汽车行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新能源汽车时代何时到来,汽车企业都必须改造传统燃料汽车的产能。”崔东树还指出,“禁止新燃料汽车企业应该是一项严格的政策。控制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生产能力,防止生产能力无序扩张”。
一些分析人士指出,文件是分散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未来,地方政府将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更多责任。然而,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表示,“NDRC在下放权力时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
上周五(5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NDRC”)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了汽车行业的震动。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政策将于2018年公布实施,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自《征求意见稿》新政实施以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同时废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提出:“提高汽车行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显然,《征求意见稿》将涵盖传统燃料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诸多领域。,涉及汽车工业的投资和监管。那么,这项新政策将会给中国汽车工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为此,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汽车频道采访了汽车行业的专家。关于征求意见稿,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说:“这份文件是国家在汽车工业技术革命的转折点上从宏观层面上作出的政策调整。”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协会秘书长崔东树写道:“从文件编制的角度来看,将提升各地发展新能源的系统支撑能力,特别是动员地方政府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投资管理中规定的指标具有前瞻性,既避免了过度的重复建设损失,又避免了新能源泡沫的过度膨胀。
打击造车投机,提高新能源进入门槛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第13条明确提出了“新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和新企业法人”必须满足的8个条件,包括“1 .在项目完成和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之前,所有股东都不会抽回其股本。二.股东拥有汽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对关键零部件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4.大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5.产品研发机构已经成立,并具备:1 .完整的R&D经验,从纯电动汽车的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汽车开发、测试和定型。2.专业的R&D团队和车辆前锋R&D能力。3.R&D的车辆控制系统、车辆动力电池系统、车辆集成和轻量化,以及相应的测试验证能力。4.主要试生产流程和设备能力,如车身和底盘制造、车辆动力电池系统集成和车辆装配。.....七.R&D近两年累计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八、产品售后服务保证强,承诺保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售出产品的质量,或由相关企业提供保证。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的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数量相适应。
对此,赵英分析说,“这明显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进入门槛,对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等方面提出了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将引导和推动汽车制造的新生力量加快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并表示“在加快高质量汽车制造新生力量产业化的同时,也将有效打击汽车制造投机行为。”崔东树表示同意:“这一要求对股东资格有很高的要求,防止了从项目中借款后套现的风险。”
严格控制燃料汽车产能,调整产业结构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燃料汽车投资项目。“(1)新型独立燃料汽车企业。(二)现有汽车企业跨客车、商用车建设燃料车生产能力。(三)未纳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料汽车企业整体外迁。(4)燃料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动。
此外,对于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料汽车产能,《征求意见稿》第11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近两年汽车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近两年来,新能源汽车的产出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在赵英看来,这是向整个汽车行业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无论新能源汽车时代何时到来,汽车企业都必须改变传统燃料汽车的生产能力。”
崔东树还指出,“禁止新燃料汽车企业应该是一项严格的政策。控制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生产能力,防止生产能力无序扩张”。
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明确了“整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其中,汽车、专用汽车、拖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汽车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重点汽车零部件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部门管理。
有分析指出,这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重要举措,未来地方政府将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更多责任。然而,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表示,“NDRC在下放权力时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办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并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核准监督平台及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针对地方政府在汽车行业引进投资项目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2条提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现有汽车整车企业建设纯电动汽车跨越乘用车和商用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满足四个条件:1)新能源汽车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堆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僵尸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清理完毕;4)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现有投资项目已完成,产量已达到建设规模”。
为防止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第32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规定,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王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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