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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家居装修、保险、网上购物、汽车、农资等多个领域。,这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促使企业守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识别消费陷阱,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退保费不含附加险 消委会维权全额退款

【案例】2017年2月18日,重庆市万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消费者卓某(被保险人)的投诉:1999年9月,他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爱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为850元/年,支付期限为10年。由于爱人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每年增加210元的费用,共增加费用2100元。爱人年满70岁时,于今年9月中旬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以爱人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退还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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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根据2011年3月制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实务》第五章“给付保全”第七条,保险公司“有到期返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到期返还保险费的处理规定如下:第(1)项:保险合同到期不返还附加费。”因此,保险公司不按规定退还额外保险费2100元,认为有正当理由。根据消费者委员会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日起,本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利息)支付到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关于附加风险的规定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的耐心工作,保险公司同意退还额外保险费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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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条款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案件提供者:重庆市万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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