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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曲红艳编辑陈郁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决定深圳市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主体,“是否严重影响上市状态”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除了欺诈性的发行之外,有虚假年度报告和“重复教育”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
切实承担退市决策的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是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应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违法情况,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强制退市做出审慎、独立和专业的判断。
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上市公司是否以欺诈手段获得发行批准或重组上市批准,是否存在累犯,违法行为性质是否恶劣等。,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判决。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是根据主管机构的有效文件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状态”。
他表示,“上市状况是否受到严重影响”是深交所确定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地位有两种方式,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是股份重组。如果发行人以欺诈手段获得ipo发行批准或重组上市批准,上市地位的获得将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导致公司上市地位不可持续。
年报造假威胁其“上市地位”的上市公司也将被迫退出市场。上述人士表示,鉴于上市公司上市后的重大违法行为,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欺诈避免终止上市,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较大,不会被保留为持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认为“屡教不改”将不会继续保持连续上市的地位。上述人士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上市公司“坚持教书育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不能再严格遵守“游戏规则”,破坏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将不会被保留为连续上市公司。
上述人士还表示,《办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关系到上市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权益。为避免主观判断的影响,明确市场预期,《办法》区分了ipo、重组上市、年报舞弊等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特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了重大违规行为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下降到版本6
标题:深交所: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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